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永**(登封**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登**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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