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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宏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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