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宏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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