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国投新登郑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