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崔**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元月19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9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财务手续为证。该款至今没有返还原告,现原告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90万,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崔**不能向本院提供准确的被告南阳**有限公司现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手续。因此原告崔**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回原告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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