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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实业公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吴**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实业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博**司清算小组)与被上诉人吴**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重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司清算小组的负责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徐强,被上诉人吴**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实业公司成立之初系挂靠在官庄**委员会的集体企业,忽**委员会未进行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清算。从本案诉讼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油田**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杨**和吴**,公司成立后,双方依托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分开经营。油田**公司解散时应先成立清算组,清算完毕后注销。油田**公司未清算结束即行注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油田**公司的清算组应由投资人杨**和吴**共同组成,吴**对杨**成立的清算组并不认可,清算组成立后也未将清算组的成立情况及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本案油田**公司清算组的成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清算组的主要职权是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杨**和吴**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司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纠纷,杨**以油田**公司清算小组的名义起诉缺乏依据,本案油田**公司清算小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争议的房产、土地已被开发商拆迁、使用,杨**和吴**作为油田**公司的投资人均有权向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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