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褚*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褚*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5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和被告褚*甲委托代理人徐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吵架生气,××××年××月××日生一男孩,为了孩子的姓名发生分岐,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不成,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任何义务,无奈原告只好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2014年8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也不出抚养费,被告如此绝情,绝义,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证据三、(2014)宛民初字第1885号判决书证明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针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褚*甲辨称:原告所称离婚理由不是事实,(1)不是因为孩子起名双方发生纠纷,也不是不管不问,而是原告嫌被告经济条件不好。(2)孩子满月后,我到原告娘家接人,原告不见面,也不回来,我只好空手而归。(3)我自幼父母离异,随外婆、外公抚养长大成人,生活十分艰苦,为了结婚,我借6万元给原告见面礼1000元,买三金18000元,订婚10001元,送日子6000元,勉强把结婚的喜事办下来。(4)我为了撑起这个家,四处打工,努力赚钱,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经济收入一直不理想,原告不能理解和支持。我为结婚借债60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原告返还彩礼35001元,共同承担外债。

被告针对其辨称意见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社区证明一份,证明禇猛随外公、外婆长大,外公外婆生活特困。

证据二、证人丁*甲证言,证明借陈**6万元用于结婚使用。

证据三、证人褚*乙证言一份,证明彩礼共计35001元。

证据四、证人丁*乙证言一份,证明彩礼35001元。

证据五、陈**证言,证明丁*甲借现金6万元为她外孙结婚用。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有异议,对证据二,证言是被告外婆不真实,对证据三、四证明的3000元不属实,对证据五有异议,是婚前借款,我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与被告褚*甲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给原告见面礼1000元,买三金15000元,订婚10001元,送好6000元,共计32001元,××××年××月××日双方到卧龙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韩彭源),双方为生活琐事生气,2014年8月8日,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与被告褚*甲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生气,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应某,被告因无固定收入,每月应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因双方已登记结婚,且生育一男孩。其彩礼不予以返还。原告要求共同承担外债6万元,因系婚前所借,其理由不能成立,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韩*与被告褚*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韩彭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待小孩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褚*甲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