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叶*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现金30万元,退赔被害人谢**5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邓**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苑**,被害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