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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总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河南省**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河南省**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乡**总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遗漏事实;2、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3、超原告诉请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新乡**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乡**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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