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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上海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元,由上诉人上海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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