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孙**、李**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李**因与被上诉人李**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李**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孙**、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