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且一直在商丘市梁园区居住,本案应由商丘**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告郜**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郜**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商丘**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