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被执行人刘红利周威利公证债权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且一直在商丘市梁园区居住,本案应由商丘**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告郜**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郜**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商丘**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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