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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