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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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