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豫1403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耿*名下的坐落在柘城县未来大道县政府西侧府西花园16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郜亚玮的申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耿凯名下的坐落在柘城县未来大道县政府西侧府西花园16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原告郜亚玮名下的担保物豫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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