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耿*名下的坐落在柘城县未来大道县政府西侧府西花园16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郜亚玮的申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耿凯名下的坐落在柘城县未来大道县政府西侧府西花园16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原告郜亚玮名下的担保物豫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