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九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六百四十七元五角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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