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与被上诉人刘**、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鲁**、熊**等与周口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贾**、韩**、王**、庞**、刘**、郑**、杜**、雷**、刘**、王**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陈**、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陈**、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