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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岳**因与被上诉人**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3元,予以退还王**、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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