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河**限公司、灵宝市城**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76元,减半收取13338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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