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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河南**限公司、灵宝市城**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河**限公司、灵宝市城**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76元,减半收取13338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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