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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王**返还彩礼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林诉被告王**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份在开封市**驾校学习,与同在该驾校学习的被告相识,两人了解后都认为双方还可以,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当时原告给被告彩礼15000元,两人订婚以后有多次见面,原告又经常给被告买衣服和吃饭,每次消费都由原告支付。期间被告要求原告为其买镯子和戒指花费了5570元和980元。2014年12月底被告以看病为由向原告要4000元,春节过后被告又向原告要3000元,截止2014年底仅被告向原告大笔索要的现金已有30000多元,其他的费用二人在一起的消费也有30000多元。被告还将原告价值5500元新买的电动车骑走至今没有归还。现被告拒绝和原告再联系,两人婚约解除,因被告对于所接受的彩礼拒绝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确实是在鑫运驾校学习认识的,原告说当时给我15000元不是事实,需要原告拿出证据;2、原告说为我买金镯子花去5570元、买戒指花去980元,这个事情根本不存在;3、我在住院期间原告说给我4000元的事儿也不存在;、春节过后,原告说被告向原告要3000元的现金,根本就没有这个事情;5、2014年原告说被告要的大笔现金30000元,也需要原告提供人证、物证等来证明,原告所说的价值5500元的电动车我也没有见;6、原告在诉状中要求退还35000元,可是诉状上算起来72000元,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7、如果我与原告在谈恋爱时索要彩礼,按照我们开封这边的情况看。既然是彩礼,得双方父母到场,介绍人在场过彩礼。原告应该有证据和依据来证明我们有订婚仪式、双方家长都在场的事实;8、我拒绝与原告再谈恋爱,是因为在一次吃饭时原告把我的挂包里边的手链偷走。当时我报案了,经南**出所处理,原告当天下午把我的手链退还给我,之后我们不交往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儿,原、被告在开封市**驾校学习时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拍摄了合影。恋爱期间的俩人吃饭消费由原告支出。原告称在恋爱期间给被告彩礼15000元、给被告购买金镯子、戒指、看病及其他花费共计6万多元,后因被告拒绝再和原告联系,俩人婚约解除。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诉称给予被告王**彩礼15000元、给被告购买价值5570元的金镯子及戒指和价值5500元的电动车,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无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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