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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姚**、开封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邓*因与姚**、开封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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