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邓*因与姚**、开封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