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郧**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郧西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郧西方圆建筑**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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