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等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鲁*、吴*、白*、杨**、张*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鲁*、吴*、白*、杨**、张*甲及被告人鲁*的辩护人王**、吴*的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份,被告人胡**、鲁*、娜翠”(另案处理)等人预谋采取虚假结婚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后通过被告人吴*、张**、白*、杨**介绍,由鲁*与濮阳县梨园乡樊常治村村民樊*虚假结婚。被告人吴*、杨**、张**、白*明知女方索要彩礼”5万元,仍隐瞒真相向被害人多要财产,后樊*家人支付胡**等人7.2万元后将鲁*带走。樊*定于2015年2月4日举行结婚典礼,鲁*于2015年2月3日准备逃跑时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胡**、鲁*、吴*、白*、杨**、张**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樊*、杨**、杨**、段**、张**、常*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鲁*虚假户籍页,胡**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物品清单,退赃笔录及收条,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鲁*、吴*、张**、白*、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胡**、鲁*诈骗数额巨大,吴*、白*、杨**、张**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当庭辩解云南的两个妇女让介绍对象,自己不知道是骗婚。云南的女的要5万元,媒人商量给男方要7万多,自己就给男方说女方要7万多元,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鲁*对起诉书指控辩解自己是给娜*”看孩子时被娜*”卖掉,不知道是介绍婚姻,自己没有涉嫌诈骗,希望法庭能给予公正处理。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鲁*是在娜翠”的组织下实施犯罪,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鲁*获得赃款2.2万元,且鲁*并未实际控制该款,涉嫌犯罪数额应是较大,并非巨大;鲁*系初犯,文化程度低,且该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辩护人对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吴*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钱,主观恶性较轻,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白*、杨**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与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份,被告人胡**、鲁*伙同他人预谋采取鲁*与他人结婚的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后通过被告人吴*、张**、白*、杨**介绍,鲁*与濮阳县梨园乡樊常治村村民樊*相亲。被告人吴*、杨**、张**、白*明知女方索要彩礼”5万元,仍隐瞒真相向被害人多要财产,樊*家人支付胡**等人7.2万元后将鲁*带回家中,并定于2015年2月4日举行结婚典礼。2015年2月3日鲁*逃跑时被抓获。吴*、张**、白*、杨**退出赃款9600元,杨**退出鲁*所得赃款2.2万元,现均已发还受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甲于2015年3月31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梨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供述证实大概2013年秋,因为别人给我儿子介绍云南对象时认识一年龄较大的女的,并且她要走了我的电话。2015年1月份,我在范县一饭店吃饭时认识了改*,改*说她那有个好男孩,问我认不认识女孩,并留了电话号码。事发前十几天,原来认识的年龄较大的女的给我打电话说她带了一个媳妇来,又白又好,看有人要媳妇不?后来我就给改*打电话联系,说有个女的26岁。又过了一天,河南的三个媒人拉着改*,还有一个和改*不错的女的直接开车到我家。这五个人到我家之后,在俺家屋子里相了相云南的那个年轻点的女的。白*、改*、另外一块来的两个妇女媒人问我:要是媒成啦,回来给男方要多少钱?”然后我去问那个云南的那个抱孩子的女的:要是媒成了得多少钱?”云南的那个抱孩子女的给我说:想成媒得给俺女方净得5万元钱。”然后我过去给其他的几个媒人说:人家女方说啦,得净落5万元钱。”这时候改*、还有另外一起来的两个妇女媒人把我拉到我家南边小屋附近说:人家净得5万,咱几个咋办呀?”后来我们在一块商量回来给男方要钱的数目,经过反复商量,当时三个女的有的说得给男方要7.6万、有的说得给男方要8万,具体这三个妇女谁说要7.6万还是8万我记不准啦,反正这三个妇女都说要7、8万元钱才能成媒这个事儿,这个结果三个妇女媒人都给我说啦。后来我看见白*又和这三个妇女在屋子里边商量了一下,最终给我说的结果是若想成媒让我给男方要7.6万元钱,除了给女方的5万元钱之后,多余的2.6万是媒人的好处费。范县的改*说:我们范县这边还有一个没来的媒人,好处费也得给人家点。”白*还说:这样吧,我们濮阳那边的媒人要0.72万元,你们范县的媒人要0.72万元,剩下的都给人家老*吧,在人家家里吃喝,就是剩1万也给你老*。”改*听后也没有反对,我也同意啦。我们商量好了之后统一口径都是想成媒回头给男方要7.6万元钱。因为前边我们已经商量好多少钱了,所以白*、改*和另外一起来的两个媒人给男方说人家女方要7.6万。这时男方小男孩和云南那年轻的女的见过面了,男方同时也看了看女方的户口本,双方说了会话相了相都没啥意见。我问了问双方有没有意见,双方都说没意见。小男孩妈妈就把钱放在我家东屋最南头那间屋子吃饭桌上了。我们媒人数了数是7.2万元,少了0.4万元,后来大家说了说也都同意了。要7万多元钱,鲁*不知道,她知道要5万元,因为云南那个媒人让她给男方要5万,具体另外加多少钱她不知道。我记得男方给云南抱孩子的妇女要了户口本用手机拍了一下照,还说回去调调有没有这个人。我说让他们放心,钱在我这里放着,如果没有这个人我把钱退给他们。还有就是晚上不能跟女的同居,如果同居这钱不给退。云南那年轻的女的和男方一起走了,媒人也走了。家里就剩下云南抱小孩的妇女了。我保管的7.2万钱,给了白*0.72万是白*、司机及与他一起来的妇女三人的好处费,给抱小孩的云南妇女5万元,改*这方媒人的钱没拿走,剩下的1.48万元都在我手里。我还听说男方给了六个媒人0.3万元媒人礼金。

2、被告人鲁*侦查阶段供述证实我与杨**认识通过媒人介绍,给了媒人3千元钱后与杨**一起生活的。2014年10月3日到了杨**家里,同年10月9日我俩就去浙江打工,因为我没有身份证,去不了工厂打工,我就给杨**做饭、洗衣服。这次我们回家就是想装修房子准备结婚,但是杨**家里没有钱。我通过娜*的表妹认识了娜*,我就给娜*打电话说借钱,后与娜*一起来到一个叫朝军的家里。娜*给我说你想不想赚点钱,让我去一个男的家住几天给我2.6万元钱。我就问娜*住几天就可以了是不是,朝军说你住几天自己只要想走就可以走,当时我比较缺钱就答应他们了。当天上午12时许,文学和他家人及媒人就过来了。在朝军家跟文学家人见面时,娜*拿了一张户口本单页,户名就是叫娜得,娜*给我说让我叫娜得,我就说我叫娜得。娜*的目的应该是想欺骗文学家人,隐瞒我的真实姓名。在朝军家媒人就商量我们俩的事,我这方的媒人给对方的媒人说让我先去文学家,三天必须送回来,而且这三天也不能同房,如果三天不送回来和同房了彩礼钱就不退了,文学的媒人也说了这个要求,然后我就跟文学见了面。文学问我多大了,我说我26岁,还问我是否喜欢他,我当时没有回答他,而且他想让我回他家,他说喜欢我,我们一直在屋里聊天。我与文学聊完后,娜*和朝军就问我是不是喜欢这个男的,我说我的要求不高,只要对我好就行。到了下午,文学与他妈回来了,我看见他妈妈从包里拿了钱,钱都是那些媒人在数钱。媒人说这个钱放朝军那里,如果三天不把人送到朝军家,或同房了,这个钱就不退了。当时双方的人都在场,我也同意去对方家了。到文学家,我才知道他们家给了媒人7.2万元钱。娜*给我卡里打了2.2万元钱。银行卡号是我没有去文学家之前给了娜*,银行卡是杨**的名字。因为我没有身份证无法办卡就用杨**的身份证办了一个银行卡。银行卡在我手里面,密码我也知道,这2.2万元钱是彩礼钱,剩下的5万元钱在朝军和娜*还有媒人手里。我跟杨**结婚想赚点钱,娜*让我骗文学家人我就答应了。

3、被告人吴*供述证实我平时跑保险时认识了白*并留下了电话,张*甲在范县开一饭店,吃饭时认识了张*甲。习城乡的白*给我说他有一个男孩,家是濮阳县的,24岁,脸上有一个疤,不好娶媳妇,问我有没有女孩给介绍个媒茬。范县开饭的张*甲给我说有一个女孩,是老*的亲戚,家是外地的,有没有男孩要找媳妇,到时候说说。这个媒能否过成,我不清楚,张*甲说这个女孩是老*的亲戚,能过成。那天白*给我联系好后,白*、杨*甲领着濮阳的男方家人到了张*甲的饭店,我和张*甲、白*、杨*甲、男方的家人一起去了胡**家。到了胡**家以后,胡**就从屋里出来,被介绍的女孩、女孩的姐姐也跟着胡**出来了,胡**就让男孩跟女孩见见面,随后男孩跟女孩双方就进到胡**家屋里说话了。当庭供认我与张*甲、胡**、白*、杨*甲在胡**家南边厨房里说彩礼钱的事,胡**说女孩的姐姐要5万元钱,咱们得给男方多要点钱,多出来的咱分了,咱们给男方要8万元钱,除下给女方的5万元钱,多出来的钱我得多拿点,女孩吃、住都在我家,而且我还担着风险。最后我们几个媒人胡**、白*、杨*甲、张*甲定了7.4万元钱,定这个钱的时候我们都在场,并且我们都同意了。定这个钱男方不知道,定完钱以后我们就从厨房出来了。过一会,男孩跟女孩从屋里出来了,出来以后我问他们双方愿意不,女孩说愿意,男孩说女孩愿意他更愿意。男孩的家人说要是成这个事需要多少钱?胡**给男方说:你们要是愿意,就得拿8万元钱”,男方觉得这个价格高,男方就给胡**还价,最后双方定了7.4万元钱。我给女孩说:你们要是愿意就把身份证和户口本拿来”,女孩说:我只有户口本,没有身份证,身份证掉了,我姐姐有身份证。”随后女孩的姐姐就把身份证拿出来给我了,我拿着女孩的户口本单页、女孩姐姐的身份证。张*甲说:我认识范**出所的人,咱们去派出所调一下户口本和身份证的信息。”然后我、张*甲、男孩、男孩父母一起去了范**出所。当天是星期六,派出所户籍室不上班,信息也没有查。男方把身份证和户口本单页复印了几张,男方的父母说:星期一去我们的派出所调一下信息”,随后我们就去张*甲的饭店吃了中午饭。在吃饭的时候,男孩的妈妈回家拿钱去了。大概下午4时许,男孩的妈妈从家拿了钱,我们又去了胡**家。在胡**家,男方的妈妈拿了7.2万元钱放到胡**家的桌子上了,胡**点了点钱,让他媳妇放起来了,男方就把女孩领走了。另外男方家人给媒人每人500元,张*甲要了两个媒人的钱。后来濮阳的媒人开车找胡**要钱了,白*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把钱拿走了,你们领钱去吧,一个媒人2400元钱,胡**让我们打了条,签了字。”我跟张*甲就去胡**家了,胡**就给张*甲和我每个人2400元钱,我觉得这个媒不保险,女孩是外地的,我们两个没有要这个钱。当时,我知道女方要5万钱。胡**说女方吃住都在他家,他得多拿点,除下胡**拿的,我们剩下的媒人白*、张*甲、杨**、濮阳来的司机和我平分。我从这个事一共得了500元钱退给白*了。

4、被告人白*供述证实开始男女双方我都不认识,女方是通过吴*认识的,吴*和胡**认识,吴*打电话说她那有个女方的媒茬。男方是通过杨*甲认识的,我和杨*甲都是平时好说媒的人,我们两个认识。杨*甲打电话说她那有个男方的媒茬,就这样双方走到一块了。介绍的时候,胡**说女孩没有身份证,当时其他的媒人张**、吴*、杨*甲都知道她没有身份证。我觉着这个媒不保险,不一定能过成。当时在胡**家男方家人拿出来7.2万元,胡**查了查不错装起来了。另外给我和杨*甲、段*甲共1500元,张**、吴*,张**说她那边还有一个媒人没有来,也得了1500元,加到一起共7.5万元。我们几个媒人相互联系好以后,我和杨*甲、段*甲带着樊**的男方的家人让张**领着去找胡**去了,到胡**家以后,被介绍的那个女孩和她表姐、胡**都在胡**家等着呢。到那以后,胡**把我、杨*甲、张**、吴*几个媒人叫到他厨房里说:女方这边人家净得5万元钱,给男方要8万元钱,多出来的3万元钱到时候咱们多少分点。”当时我、杨*甲、张**、吴*几个媒人都在那,都同意了,具体媒人分多少钱,当时也没有定。之后双方相互说了一下,胡**就安排男孩和女孩在屋里说了一会话。出来以后,我问了问男女双方,双方都说没有啥意见。胡**就说女方得要8万元钱,男方家的人嫌8万多,而后男方交钱时拿了7.2万元放在朝军家吃饭桌上,胡**数了数就装起来了。当时我们几个媒人也同意了。交完钱我们就准备上车走时,张**、吴*就给男方要媒礼钱,男方就给了张**1000元,算是两个人的,她说还有她姨咧,她姨也是媒人,给了吴*500元。之后又给杨*甲、段*甲和我每人500元钱。两天后,我和杨*甲、段*甲开车找胡**要剩下的2.2万元钱,胡**给我和杨*甲、段*甲每人2400元。给张**、吴*那边三个人一共7200元,胡**自己得7600元。张**、吴*领没有领那个钱我不知道。在车上杨*甲让我点了点钱是7100元。听说那女孩跑了,我们把张**、吴*的1500元媒礼钱要过来退给主家了。我记得我一共得了2600元,500元媒礼钱,后来那7200元杨*甲给我了2100元。后来我退了2100元,另外500元钱我们媒人吃饭花了,还有车加油,我一分钱没有剩下。

5、被告人杨**供述证实男方家人以前找我想让我给他家孩子找个媳妇,我才认识的男方的。习城乡的白*给我说:我这有一个女的,你能不能给找个男方的媒茬。”我是通过白*认识女方的。我也不知道这个媒能否过成,当时看着那个女孩很精明。男方拿了七万二千元彩礼钱,彩礼钱给胡**了。在胡**家屋里,胡**说女孩的姐姐说好的女方要拿走5万彩礼钱,咱给男方多要点钱,到时候或多或少分点媒礼钱,没有说给多少钱。多要的钱是媒人的好处费。我们几个媒人白*、胡**、张**、吴*和我都同意了。老*故意装着说:问他们要不要,如果不要还有另一家等着这个媒茬,对方出8万”。当时我们没有说给男方要多少钱,而且说给男方多要钱的事我们是背着男方说的,男方不知道。之后我给男方说:如果你们不要,还有想娶她的人家,你们要不要。”男方说:要。我给他们男方说:人家女方要7万多元钱。”男方也同意了。后来男方拿钱的时候,拿了7.2万元交给了胡**。在回来的路上男方家人给了我、白*和段*甲每人500元的媒礼钱。过了几天我和白*、段*甲去找胡**要剩下的那2.2万元钱,胡**给我们三个媒人每人2400元的媒礼钱,胡**把钱给白*了,在回来的车上白*数了数,少给了100元,共7100元,白*要了2300元。剩下的钱4800元给我了,算是我和段*甲的我装起来了。几天后,那个女孩跑了,我恐怕这个事公安局知道了不愿意,我就给白*打电话说那个女孩跑了,得把男方花的钱要过来,我和白*、段*甲开车就去找胡**去了,但没要来钱。回来的时候我们找到张**和吴*把她们得的1500元要过来退了。段*甲就得了500元的媒礼钱。多要的22000元男方不知道。张**和吴*说:你们濮阳县的媒人要多少,我们就要多少。”张**和吴*应该一共也要了7200元,具体她们把钱拿走没有我不知道。

6、被告人张*甲供述证实吴*平时跑保险,在我饭店吃饭时我们认识的。胡**平时也在我饭店吃饭,他也喜欢说个媒,我就认识了胡**。吴*给我说:我这有一个男孩,家是濮阳的,24岁了,你那有没有女孩找婆家,说说这个事。”胡**给我说:我这有一个女孩,家是外地的,长的不错,你那有没有男孩找媳妇。”我觉得这个女孩家远,不保险,我问胡**:这个媒能成吗?”,胡**说:能过成”。后男方家人跟濮阳的媒人白*、杨**从濮阳县来到我开的饭店,当时我跟吴*在饭店等他们。然后我、吴*跟男方的家人和濮阳的媒人一起去胡**家了。到了胡**家以后,胡**和被介绍的女孩、女孩的姐姐在胡**家等着。到了以后,胡**就让男方跟女方见面,他们俩个在胡**家屋里说话。在说话的时候,胡**把我、吴*、白*、杨**几个人媒人叫到胡**南边厨房里,胡**说:人家女方姐姐说这个媒要5万元钱,咱们得给男方多要点钱,多出来的钱咱们分了”。最后我们定了给男方要7.4万元钱,并且我们在场的媒人吴*、白*、杨**、胡**和我都同意了。说这个事的时候我们是背着男方家人说的,男方的家人不知道,他们在外边等着。女方家的人也不知道,那个女的和她姐姐在另外一间屋里。我们从厨房出来看,胡**问了男孩跟女孩双方有什么意见没有,双方都说没有意见,胡**就给男方的父母说:你们要是想成这个事,得拿7.4万元。”男方父母觉得多,就给胡**谈了谈价格。男方的父母就要这个女孩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这个女孩就有一个户口页,她姐姐拿出了身份证。我说我认识范**出所的人,我让熟人给你调调户口信息。男方的父母就跟着我去派出所查信息了,当天派出所的户籍室过星期天,没有办法查信息,然后我们就回到我的饭店。中午在我的饭店吃饭时,男方的母亲就回家拿钱了。大概在下午4时许,我们又回胡**家了,男方已经把钱从家拿过来了,用了一个红色的袋子装着,到了胡**家,男方就把钱放到胡**家的桌子上了,胡**数了数钱共7.2万元,就把钱装起来了,男方就把女孩带走了。另外男方家人给了媒人每人500元,我要了1000元。几天后,胡**给我打电话说濮阳的媒人第人要走了2400元,打了条,签了字,让我与吴*拿钱去。因为这个女孩不是本地的,觉得这个媒不保险,胡**让我拿钱,我没有去拿。胡**说:这个钱先在我这放着吧,就算你们不要,出了事你们也跑不了。”当时我知道女方要5万元钱。当时我们几个媒人光说分钱了,具体分多少钱没有说。我把这1000元钱退给杨**了。

7、证人樊*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和我家人发生矛盾的女孩是我女朋友,她说她叫娜得,家是云南的,没有见过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她说她那个地方不用办身份证。我和她是2014年12月4日见的面,通过媒人和她表姐介绍认识的,一共四五个媒人。当时我在外地打工,我家人给我打电话说给我介绍了一个对象,让我回家相亲。我就从外地回家了,我回到家以后,杨**给我介绍对象让我去见见。我跟我的父母、杨**、习城的白*、段*乙的兄弟、俺亲二叔樊春景、堂叔樊留义、还有杨**带的两个媒人,我们开着两辆车去了范县的媒人家。然后我们带着媒人去了胡**家,当时那个女(鲁*)和那个女的姐姐都在老*家,然后在老*屋里,老*对我说:这个女的就是,你们两个可以先谈谈。”说完之后,老*和其他媒人还有我爸妈就出去了,屋里就剩下我和鲁*,我和鲁*在屋里谈了一中午。商量好彩礼7万多后,俺妈常某就回家准备彩礼去了。我跟鲁*进到胡**家北边的房子里说话,当时那个女的同意和我结婚。下午我妈带来了彩礼钱,当时在场的媒人有胡**、老*、杨**、范县的两个女的、还有鲁*、鲁*的姐,我妈把钱放到胡**家的桌子上,然后胡**、鲁*的姐、范县的两个媒人数了数钱。数完钱,那个女的回她姐屋里收拾了一下东西就跟着我上车来。当时我妈给媒人的多少媒礼钱,我也不清楚。见面时拿的钱,她说给她妈妈转过去二万多,她一会说得了两万多,一会说得了四万多,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这几个媒人,我只跟杨**联系,因为我知道他经常说媒,我们就想找杨**给找个媳妇,具体杨**和老*,还有范县的媒人怎么联系的,范县的媒人怎么跟老*和云南那个女的表姐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云南那个女的在我家的表现得很积极,什么家务活都干,在家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什么都干,还经常在家做饭,表现的也是想跟我过的意思。在家她经常背着我打电话,跟谁打我也不知道,说的什么我也不知道。在准备结婚头一天鲁*说要去梨园集洗澡,我本来想带她去徐镇洗温泉,但是她非要在梨园集洗澡,她在梨园集下了车之后,就去了梨园集邮政储蓄银行还边走边看,在梨园集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她上了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正准备走,然后我就把她拦下来了。

8、证人常某证言证实我听说杨**喜欢说媒,我们就找到杨**让她给我儿子樊*说个媒,杨**答应了。刚开始说了一个山东的,人家不同意,也就没有成。过了两天,杨**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找到了,说范县有一个女的,家是云南的,我问杨**人家愿意在这儿过不,杨**说这个女的愿意在这儿过。我问杨**谁给她介绍的这个女的,她说是习城的老*。我们急着想找个媳妇,我们也同意了。我还问这个女的多大了,杨**说这个女的26岁了。后来我和我丈夫、杨**、一个司机去习城乡接了老*,我们五个人坐着我家的车,我儿子和我儿子的两个叔坐的是我丈夫找的他朋友的车,然后我们几个就去了范县。到了范县,杨**找到两个跟云南联系的女的,我们一起去了一个老头家,杨**喊这个老头老*”。我们到了老*家,见了云南的女的,还有这个女的表姐。我们就问云南这个女的表姐,愿不愿意在这儿过,她表姐说她妹妹在云南丢丑了(掉孩子了),不想在家找了,想在这个地方找个家。然后这几个媒人就让我儿子和这个云南女的在老*家的厨房说说话,他们在屋里大概说了有20分钟的话,我儿子没有意见,云南女的也说没意见。我还问了女的一句,她还说没意见,愿意这个事。我跟老*说让我看看这个女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老*说有户口本,老*就从屋里拿出来一张户口本单页,她表姐从包里拿了她的身份证。我还问老*户口本怎么是单页的,在范县饭店见瘦高个女的说,有这个户口单页也行,拿全家的人家不会同意让拿的,拿个单页也行。我说这个户口单页是她本人不,瘦高个女的说我可以让人查查,她说她有认识的人能查到。说彩礼的事老*说让我们拿7.4万,当时我们也同意了这个数,让我们拿钱后去老*家。当时我把7.2万放到了老*家的桌子上了。老*和范县的两个媒人(一个瘦高个一个胖一点)三个人点了一下钱。点了钱以后,老*给我们说要我们三天回门去他家就行了,以后咱们两家当个亲戚走。老*还说范县这有三个媒人(老*、范县的两个媒人),一个媒人得给500元钱,就给了每个媒人500元钱,云南的女孩就上车走了。这个女的在俺家表现的也想给俺过,我还问过她想在俺家过不,她还说想在俺家过,还说俺家条件不错,等他们结了婚,过两年回趟云南老家。但是在俺家的时候她一直打电话,我觉得现在年轻人打电话也正常,也没有管太多。但是在结婚的前天,她想去洗澡,我儿子本来想去徐镇温泉洗澡,但是她非要去梨园洗澡,在梨园集她就想去邮政查她卡里的钱,在去邮政银行的时候,她来回看,好像是在找什么,到邮政银行门口,她就上了一辆面包车了。这几个媒人中,我只给杨**联系,因为我知道她经常说媒。我们就想找杨**给找个媳妇,具体杨**、老*、范县的媒人怎么联系的,范县的媒人怎么跟老*和云南的那个女的表姐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

9、证人杨*丙证言证实我和我堂弟杨*乙来接我女朋友,她叫鲁*,家是云南省临沧市孟定县的。2014年10月份,通过吴台村的两个媒人和范县的三个媒人介绍认识了我女朋友鲁*。见面当天,我给了范县媒人一人一千,共3000元,给了鲁*5000元,当天她就和我回家了,我们在一起住五个月了。我们在家呆了一星期左右,我们两个就一块去杭州打工了,在杭州呆了一个半月,就回来了。2015年1月21日,我女朋友说她表姐在濮阳给人说媒,她去帮她姐看孩子。中间,我们一直电话联系着。2015年2月2日她给我发信息说不想在那呆了,很累,想回去,让我来接她。她让我在梨**政局那等她,我用手机导航到这个地方。到了以后,我给她打电话她没接,给我发信息说等一会儿就来了。过了一会,她和一个男的来了,她要上车走,那男的不让她走。我就拉住那个男的,那个车先走了,我在后边走着咧。到大堤上,我们的车被拦住了,还打了我和我弟弟。后来派出所的车来了。鲁*给我打电话让我看看卡里面有钱没,我一看有钱了,我通过网银从银行卡里取出来2500元,我花了1500元,我给我女朋友她妈妈汇了1000元。我的银行卡是农村信用社的,我女朋友鲁*拿着卡,她用我的身份证开的。范县的三个媒人我都不认识,我和女朋友准备2015年去她娘家拿身份证和户口页办结婚证。她说她没结过婚,她说她表姐住在临沂,平时给人说媒,我没见过。

10、证人杨*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晚,杨*丙在QQ上说让我明天和他一起来接他媳妇。杨*丙没有结婚,他俩在一起过了四个月了,可能没有结婚证。他媳妇是云南的,可能是通过媒人介绍的。我嫂子出来十来天了,听我哥哥说是帮她姐家看孩子呢。我堂哥让我们在梨园乡邮政储蓄所那个地方等着我嫂子,等了大约有20多分钟,她和一个男的过来了,我嫂子就上车让我开车走。和她一起的男的不让她走,我嫂子非让我开车走。走到大堤上被一个面包车拦住了,下来几个男的就揍我,把我吓跑了。我借了个手机报警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

11、证人段*乙证言证实2015年元月底,杨*甲打电话说给樊常治村的说了个媒,让我开着本家的车跟着去。当时有习城乡老白”、杨*甲,还有樊常治村本家的人去了范县,有两个女的接着我们了,我们和那两个女的去了一个叫老*的人家。因为我是开车的,关于他们说媒的事情我不清楚。后来男方爸爸给了我500元钱。

12、证人张*乙证言证实我是杨**成媒的媒人之一。大概2014年10月3日,张*丙、张*丙的表弟杨**、张*丙的舅舅、白凤营和我开车到了樱桃园乡集市,是改玉接的我们,改玉介绍成媒的钱数3万元成交了。我们男方把钱给了女方后就拉着那个云南的女的回家了。

13、证人杨*丁证言证实大概2014年10月份时,吴台村一人给我儿子杨**介绍一对象,后与张**和吴台村的人到一村庄路边一人家见了面,后来就是香香来了,我就把3万元钱给了莘县那个媒人了。我给了那个媒人钱之后,香香随即就坐杨**的车跟着我们回家啦。因为我没有老伴了,儿子娶媳妇不好娶,就想着用3万元钱给我儿子买个媳妇。杨**和香香一起生活了三个多月,十几天前,杨**说香香去给她表姐看孩子了,直到现在都没回来。中间香香还给我打电话让我照顾好杨**奶奶,她在她表姐那。

14、证人张*丙证言证实杨**与外地女的经张*乙介绍认识,后来给了那女的8千元钱,杨**把她领回了家。

15、鲁*虚假户籍页证实姓名娜得”云南省普洱市,身份证号码:××。

另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杨**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退赃笔录,吴*被抓获证明及临时羁押证明,鲁*、白*、张**、吴*无前科证明,胡**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山**城监狱证明,提取笔录及取款条,叶英”身份证复印件,濮阳县公安局说明,中**田公安局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吴*、张**、白*、杨*甲供述均证实鲁*明知介绍婚姻而与樊*相亲,鲁*假装愿意与樊*结婚,鲁*当庭辩解不知情,理由不成立;鲁*侦查阶段供述伙同胡**、娜翠”商量去一男的家住几天进行骗钱,张**供述胡**说有一女孩26岁让张**帮忙介绍对象,杨*甲供述胡**故意装着还有另一家等着鲁*这个媒茬以促使樊*家人尽快拿钱,胡**承认樊*家人拿的7.2万元钱由胡**保管而后进行分配,胡**辩解不知是骗婚,理由也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鲁*、吴*、白*、杨**、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胡**、鲁*诈骗数额巨大,吴*、张**、白*、杨**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积极主动,辩护人认为鲁*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张**、白*、杨**能如实供述,事后退出所得财物,可从轻处罚,吴*辩护人认为可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张**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本案部分赃款退出,对六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具有前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被告人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鲁*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被告人胡**、吴*、白*、杨**、张**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4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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