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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扶沟**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扶沟**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崔**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对争议的事实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崔**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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