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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撤诉的行为系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3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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