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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在本村村民宋某某家门口因琐事与宋某某及儿媳赵**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两次将赵**摔倒在地,导致赵**左手腕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赵**医疗费等损失35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赵*乙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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