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韩*与被告李**、吴**、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杜**诉魏**、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袁*营业所与白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徐**、徐*、徐*、徐**与被上诉人汤庆际、周**、耿*、原审被告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安阳**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闫双楠诉马**、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马**、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雨与中国农业**开封县支行、中国农业**开封县支行袁*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甲与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