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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要求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要求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

诉讼代理人张**,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人高**陈述:被申请人张**于2009年开始患精神分裂症,现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经鉴定,被申请人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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