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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诉被告都邦财产**心支公司、都邦财**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都邦财产**心支公司、都邦财**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争议处理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仲裁。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462元,退还给原告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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