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张彬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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