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联合**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