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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