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曾**,第三人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被告曾**已经向原告偿付了借款,其民事权利已经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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