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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上诉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黄*,上诉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文艺、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1950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王**9750元和上诉人张**9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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