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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洪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因发现被告安**新分局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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