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洪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因发现被告安**新分局主体不适格,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偃师**汽砖厂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超诉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袁**、袁**侵权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禹州神**限公司、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禹州神**限公司、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北京万通鼎**司天津分公司与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禹州神**限公司与新密市**有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