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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窦金领婚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窦金领婚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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