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吕新有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终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书均以此案已经生效的(2013)荥民初字第507号和(2014)郑**终字第431号判决书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判决书和裁定书就同一法律关系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重审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