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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与荥阳市**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卜喜梅诉被告荥阳市**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6)豫0182民初2358号原告段*安诉被告荥阳市**民委员会不得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与(2016)豫0182民初2358号案件合并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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