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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