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47.50元减半收取38473.75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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