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47.50元减半收取38473.75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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