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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轮有限公司、长葛市**有限公司、杨**、李**、杨**、周**、韩国治、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6年5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亿和齿**公司、长葛市**有限公司、杨**、李**、杨**、周**、韩国治、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亿和齿**公司、长葛市**有限公司、杨**、李**、杨**、周**、韩国治、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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