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焦**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起诉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在邮政工作人员向其送达过程中,原告崔**拒收邮件。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视为对其送达。现原告崔**未按本院限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简易程序缴纳的诉讼费24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