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因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于2016年1月8日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而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