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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与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谭**,被上诉人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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