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谭**,被上诉人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