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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怀**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怀**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大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一小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王*系许**发御园小区9号楼1单元801室业主,怀**公司系许**发御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1月3王*入住许**发御园小区9号楼1单元801室,并与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同日怀**公司收取王*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期间王*未违反有关协议约定。王*将房屋装修完毕后多次向怀**公司催要装修押金均未果。怀**公司于2014年9月退出健发御园小区,现王*诉至该院。以上事实,有王*提交的物业合同份、装修押金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物业合同,王*按照协议约定交纳装修押金,怀**公司作为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应当按约定在王*房屋装修完毕后退还王*所交装修押金2000元,其不按时退还装修押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王*要求怀**公司返还装修押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王*装修押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怀**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怀**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怀**公司自2012年进驻许**发御园,先后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装修押金8000元,业主对怀**公司的管理予以认可。但是开发商对怀**公司的管理行为不满,在未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和怀**公司解除合作关系,并承诺怀**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开发商自行承担,无奈怀**公司退出管理。现王丹向怀**公司所要装修押金是没有理由的,应当向开发商讨要。故请求撤销原判,公正裁决。

被上诉人辩称

王**辩称,怀**公司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而退出健发御园小区,这与业主王*缴纳装修押金要求退还并无关联。王*持有怀**公司装修押金收据,装修没有违约行为,怀**公司应当退还业主。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怀**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业主装修押金。

二审中怀大物业公司提供健发御园现在物业公司收费员录像视频一份,证明目的:现在业主凡是不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装修押金都已退还,欠物业管理费的装修押金冲抵物业费。

王*质证认为,录像资料与本案王*没有实际联系,录像并非针对王*。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录像资料并不针对本案当事人,且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物业费是否冲抵装修押金,是业主与现有物业公司之间的问题,故本院不予采信。

王**审中没有新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王*与怀**公司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协议约定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工程完成后验收一个月,业主没有违章情况下,装修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王*持有怀**公司开具的装修押金收据。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存在装修违约行为,故其收取的装修押金应予退还。怀**公司上诉称业主应向现有物业公司索要的理由不能成立,现有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以装修押金冲抵物业管理费,因为合同关系相对人不一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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