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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泽领与林州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苑*领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领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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