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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焦**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上诉人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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