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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远飞新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远飞新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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