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陈**、倪*肖诉被告赵**、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倪*肖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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