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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选诉被告宋*景、宋**、濮阳县**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选诉被告宋*景、宋**、濮阳县**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宋*选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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