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选诉被告宋*景、宋**、濮阳县**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宋*选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上诉人北京远飞新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强制戒毒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倪**与赵**、倪**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河南省宜**村民委员会、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田**与洛阳开**限公司、洛阳开**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