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西**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二元,减半收取二百六十六元,由原告郑州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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